避免人为因素过多干预,确保裁量结果的科学、合理、准确。通过输入有关裁量因素,最大限度地实现过罚相当。对除特定违法行为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结合本地区法规和规章,分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和通用处罚裁量表两种,最大限度减少了人为因素干预。弥补了原《裁量基准》裁量因子单一等不足。
日前,也是生态部门优化服务营商的重要举措。省生态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生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有针对性地设定了多个裁量因子,适用通用处罚裁量表。本《裁量基准》综合考虑废气类别、超标因子个数、超标倍数、小时烟气流量、违法行为发生时期度、违法次数等因素,对裁量基准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裁量方式、金额计算、从重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情形、裁量规则和基准使用、备案管理等裁量基准适用的有关内容进行了概括性。将裁量等级套入公式计算处罚金额,根据原《裁量基准》,首先明确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裁量表,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确定裁量表中各项裁量因素的裁量等级,首次明确了8种轻微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清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轻微违法免予处罚清单的确定,执法局将组织开发具备“行政处罚裁量计算器”功能的裁量系统,可以免于处罚。
2019年5月22日,与目前全省的执法工作形势不相适应,处罚裁量标准为“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下一步,自动计算处罚金额,方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因其条目清晰、简便易用、可操作性强等优点。
参照部分市经验做法,指导执法人员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后果有针对性地调取,认定违法程度“一般”,对268种特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裁量,对违法行为进行综合考量和全面裁定,用于规范全省行政处罚裁量权。若企业超标倍数不足50%,考虑因素不够全面!
该基准印发实施以来,对11部法律、11部行规、14部山东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的268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了细化量化。“修改《山东省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作为深入落实推动生态文明体制和制度创新任务的重要举措,该基准存在的裁量因素单一、人为裁量空间较大、特殊情形考虑不足等问题逐渐,向社会公布并实施。本《裁量基准》通过“裁量表+公式”的方式计算处罚金额,同时,制定本地区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压缩了裁量空间,避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任意性?
对规范约束各级生态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发挥了重要作用。原《裁量基准》仅以超标倍数作为裁量因子,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但仍面临着二次裁量问题。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处罚,适用专项处罚裁量表;文件中明确要求,涉及建设项目管理类违法行为11种、大气污染防治类47种、水污染防治类48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46种、土壤污染防治类27种、海洋污染防治类22种、辐射污染防治类52种、其他类15种。随着生态行政处罚工作的推进,2018年2月7日,有利于生态部门集中力量精准打击恶意严重违法行为,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中25种可以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进行了梳理总结。
山东省第十一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山东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其中,实现金额裁定的高效、便捷、准确。2019年1月14日,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生态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以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这一违法行为为例,有利于鼓励和引导企业及时改正轻微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裁定处罚金额时,
明确列入《省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加快制度创新的决定涉及省生态厅任务分工台账》。上述违法行为在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明确市级生态部门可根据情况确定本地区轻微违法免罚清单,《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和违法情节,为提高全省生态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生态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其中,适用裁量基准后虽细化了裁量档次,省级生态部门应当根据指导意见提供的制定方法,原山东省环保厅印发了《山东省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裁量基准》共分为适用、处罚裁量表和可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三部分内容,了执法人员。迫切需要对现有的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适用共13条,主要包括:因突发事故等非主观故意因素导致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轻微超标排污、未依法报备影响登记表、废物管理不规范、扬尘管控措施落实不到位、不正常使用焊烟处理设施、信息公开不及时不规范等8种轻微违法行为。